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得到受侵犯同学谅解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况,如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为首者;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坏影响的; (三)教唆或胁迫他人违纪,造成后果的; (四)违纪后,为逃避处罚毁灭违纪证据或转嫁他人的; (五)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拒不认错的; (六)受处分后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八)多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九)本规定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从重或加重情形(情节)的; (十)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的行为或情节的。 (十一)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违纪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生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冒用学校或学校学生社团名义进行宣传或开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社团未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审核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规定的范围,进行吸纳成员,收缴、使用会费,接受校外经费,宣传、组织、参加活动的,给予学生社团负责人和活动主要参与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学生团体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进行非法活动,发表、散布反动言论或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布有损学校形象不实言论、散布谣言造成人员恐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散布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盗用互联网帐号,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参照盗窃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在校园内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各类电动交通工具)进入校园。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车损害学校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同时学校有权集中清理校内禁行车辆,车辆将由学校统一代管,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置。学校有权集中清理校内禁行车辆,车辆将由学校统一代管,并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置。 身体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经批准后可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带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且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必须在集中充电点充电。违反规定的,取消审批许可。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散发、张贴宗教宣传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欺凌、精神虐待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辱骂、威胁教师,干扰教师正常授课,严重影响课堂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随身携带或在宿舍等地方存放、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学生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一次扣《大学生全面发展规划考核》文明素质考核2分,降低困难资助一个等次;在学生公寓吸烟的,该学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优秀宿舍、星级宿舍;被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所有资助及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检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可视情节加重处分。 (十二)学生穿着背心、拖鞋、赤脚,进入教学、办公区域或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批评教育,并扣《大学生全面发展规划考核》文明素质考核1分,两次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参加集体活动时,不服从指挥的,当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学生挑逗流浪狗、流浪猫的,当场给予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饲养和携带动物的,责令马上送出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学生不遵守校园门禁管理相关规定无故推迟进校的,第一次当场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服从指挥或故意扰乱门禁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售卖商品等盈利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材料,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校园公共场所打扑克、打麻将的,当场给予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八)偷拍、偷录、偷窥、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因成绩评定、校园管理、处分、人际交往等原因,骚扰他人、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之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盗窃、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却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网络诈骗或被网络诈骗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银行卡或其他账户信息,或出售、出租、出借个人手机卡、电话卡、银行卡或其他账户及个人信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被网络诈骗时有网络招嫖、“约炮”、刷单、网络赌博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诈骗仍教唆他人参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1. 私自调换寝室,管理老师令其搬回原寝室不听劝阻者。 2. 私接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的。 3. 无正当理由,在宿舍夜间关门后迟归者。 4. 寝室极其脏乱,经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 5. 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 在宿舍内藏匿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卷发棒等)的,同时没收其违章电器。 8. 在公共饮水机旁、卫生间内乱扔垃圾的。 (二)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 2. 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等)。同时没收其违章电器。 3. 在公寓楼内吸烟、点蜡烛、焚烧杂物。 4.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5. 故意损坏公寓内的共有财产和他人财产的。 6.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 7. 不刷脸(避开门禁系统)进出公寓;进出公寓时冒用他人身份或为他们刷脸(卡)进出的。 8. 在公寓检查时代替他人接受检查的; 9. 在公寓楼高空抛物的。 (三)学生在公寓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造成损失财产的3倍以上罚款。 2. 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造成火险危及宿舍安全的。如造成火灾事故的,依学校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同时赔偿损失。 3. 参与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区域内摔砸酒瓶等爆响物燃放鞭炮或点燃易燃物的。 4. 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竹炭等明火工具或焚烧物品的。 4. 在宿舍区内组织观看、复制或传播不健康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者。 5.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7. 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在异性宿舍的; 8. 长期不刷脸进出公寓,翻越、穿过公寓门禁系统的; 9. 在公寓楼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经学校及家长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军训、早操、晚自习等方面的缺席。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两周以上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擅自调动座位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四)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有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等行为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八)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者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谎报理由出考场或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九)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有雷同抄袭现象的。 (十)涂改他人试卷占为已有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被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涉及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请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人参加考试的。 (三)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卷或试题答案的。 (四)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六)因考试作弊受到过纪律处分后再次作弊的。 (七)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并发生激烈争执的。 (八)在校期间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关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相关考试的行为。 (九)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各种证件、证明参与替考的,组织集体替考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签名、伪造图章、冒用图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就业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证件、奖状等求职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求职期间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在工作中存在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耍官威、讲派头、态度蛮横跋扈,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等不良习气,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降职、撤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撤职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个人原因给学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加重处理。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仍须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记录的,不得申请优秀毕业生;已获的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受处分的学生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如遇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状况需加强校园管理时,可依据专门制定的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他方面,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要做好记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确认。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纪学生的检查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书、判决书等。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调查取证工作应由学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完成(对于需与学生直接接触交流的环节,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完成,留存书面材料),同时确保调查取证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研究拟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事件处理单位,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批示。 第三十四条 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处理单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单位应对拟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作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应根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如下处理:(1)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工作;(2)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3)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 根据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由学校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后学校下文。涉及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下文。 (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下文。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退学的审批程序与开除学籍处分审批相同。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理决定的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包括:(1)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号、学院班级、身份证号等);(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连同处分告知书一并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时限及解除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为三个月,记过处分的时间为半年,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一年六个月)。如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可提前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思想汇报等材料); 2. 填写《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3. 班级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班级到会人数不小于4/5,须有超过1/2的同学同意); 4. 辅导员结合学生综合表现签署意见; 5.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三)由学院发文的处分,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发文或学工处发文的处分,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提前解除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须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设置3到12个月(特殊情况下为18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学生所在的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