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15  浏览次数: 10


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和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是指学校组织评选的各类校级奖励,设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先进班集体等奖项。积极争取企业在校内设立企业奖学金,使校内奖学金与企业奖学金结构逐渐趋向合理。

第三条  学生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初评定上学年奖项。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条  评奖比例:特等奖不超过各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一等奖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5%(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二等奖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0%以内。班级量化考核在本学院排名在前或后10%的班级,班级总名额控制比例可按5%幅度进行增减,总名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分数等为依据。

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优秀,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15%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82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1门;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20%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7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2门;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25%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中等以上;大学生发展规划考核在班级前4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定在良好(不含良好)以下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测的除外);

3.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记录者。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辅导员、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2.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比例初评后,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3.各二级学院对初定的获奖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将评定情况一览表报学工处。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4.学工处受理奖学金评选情况投诉,并据实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定。

5.奖学金按学年发放。

第三章  企业奖(助)学金评定

第九条  企业奖(助)学金的设立

企业奖(助)学金设立者通过与学校(二级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定的具体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二级学院签订的企业奖(助)学金协议书须报学工处备案。企业奖(助)学金的冠名可以由奖(助)学金设立者与学校(二级学院)商榷后确定,一般冠名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奖(助)学金”。

第十条  面向全校或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设立的企业奖(助)学金一般作为校级企业奖(助)学金,面向一个二级学院设立的企业奖(助)学金一般统作为院级企业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采取学生自愿原则,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报: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报企业奖学金须专业排名在前50%以内,申报企业助学金须无不及格科目。

5.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志愿活动

6. 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7. 符合设立的特定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1. 校级企业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约定确定名额,分配给相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生申报后进行初评,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二级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审定。

2. 校级企业奖(助)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院级企业奖(助)学金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审,由学生自愿申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评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 企业奖(助)学金与奖学金同时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同一学年内,一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项企业奖(助)学金。

第四章  三好学生评定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分为校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  校、院级“三好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全院学生总人数的10%。其中,校级“三好学生”可占“三好学生”总数的40%

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成绩优良,须为奖学金获得者。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在“挑战杯”、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工处审核,可破格评定为“三好学生”。

第十六条  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级“三好学生”,按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

3.学工处组织审核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三好学生”,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不含共青团、社团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一般按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5%,其中,校级可占“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40%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作风正派。

2.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须为奖学金获得者。

3.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勤奋努力,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所在宿舍卫生良好。

6.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7.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干部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在“挑战杯”、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工处审核,可破格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评定办法

1.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共同研究制定评选办法,经班级全体同学确定后,按该办法评选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

3.校学生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进行推荐。

4.自管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推荐。

5.校级主管部门下设的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该主管部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进行推荐。

6.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7.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评定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中评选。每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6%。

第二十三条  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地执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勤奋,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及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3.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

4.在市级行政部门或各级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一等奖、在省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在国家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体成员,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及一次以上(含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可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公示、推荐。

3.学工处、教务处、团委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章  单项奖评定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的,可获得单项奖励。

单项奖设以下五项:

1.开拓创新奖:学术论文、专业作品等在公开报刊上发表;科技创新成果获国家专利或校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者,可申请此奖项。

2.学习奋斗奖: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技能证书、提前修满学分并毕业,可申请此奖项。

3.竞赛优胜奖: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专业职业类竞赛,市级获一等奖、省级获二等奖以上、国家级获三等奖以上者,可申请此奖项。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且影响较大的,也可申请此奖项。

4.精神文明奖: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坚持做好人好事等,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者,可申请此奖项。

5.见义勇为奖: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可申请此奖项。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分三种形式:授予荣誉称号、发文表彰、发放奖金。三种形式可交叉施行。若贡献特殊,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评定程序

1.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或是他人或组织向二级学院推荐,并附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章  先进班集体评定

第二十八条  先进班集体分校、院两级。

第二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30%。其中,校级“先进班集体”总数可占“先进班集体”总数的50%

第三十条  基本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勇于争先的班委会。

2.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团结友爱、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班级平均学习成绩位于二级学院前列。

4.积极参与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班级所有同学的宿舍卫生均没有“差”的记录,文明宿舍要达到30%以上。

5.全班无违法违纪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纪录。

第三十一条  评定程序

1.根据量化考核办法,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院级“先进班集体”,经公示后确定。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比例,推选校级“先进班集体”。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章  学习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生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可获得学习进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习进步奖以班级为单位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

第三十四条  评定条件

1.学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较明显的进步。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五条  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

3.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表彰形式

1.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出决定,并发文表彰。

2.对获奖同学、集体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3.以二级学院或学校名义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同学、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金或奖品。

4.对突出或特别的单项奖可随时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金额度

1.校级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2000/学年,一等奖学金1000/学年,二等奖学金800/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学年。

2.单项奖:

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奖:市级一等奖奖金300元;省级一等奖奖金500元;省级二等奖奖金30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金800元;国家级二等奖奖金500元;国家级三等奖奖金300元。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奖,且影响较大的,奖金额度依据政府组织竞赛相应获奖额度递减一个等级。取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其他奖项奖金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不发奖金的除外)。

3.先进班集体:

人数少于45人的班级,奖金400元/班;人数超过45(含45人)的班级,奖金500元/班。

4.学习进步奖:

价值100元左右的奖品。

第三十八条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关文件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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