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相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由班长、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组成)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学院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八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提出申请,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指高中或中职)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核准。③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及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应将最后确定的本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上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校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每学年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把握好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申请,学校将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四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学生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取消其本人和所在班级年度评奖评优资格;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认定工作质量与年度相关考核挂钩;大学生资助中心实行抽查和家访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