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请示报告制度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增强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1. 事前请示原则。所请示事项应是尚未进行或尚未完成的事项,须做到请示在前、实施在后,杜绝先斩后奏。 2. 事后报告原则。事项实施完成后,须迅速、全面、客观报告完成情况、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及今后设想等。 3. 及时准确原则。重要事项请示报告,须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对所请示报告事项不夸大、不放小。 4. 逐级上报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管(联系)部门、单位范围,应逐级请示报告。重要紧急事项,在报告学校分管领导的同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二、适用对象 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请示报告事项 (一)重要事项 1. 本单位党的建设、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2. 本单位领导班子政治生态情况、成员分工调整情况等。 3. 本单位出现危害学校利益的苗头性现象或事件;出现师生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赴国(境)内外滞留不归等情况;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民族宗教问题、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事件等;出现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非正常死亡等情况。 4. 执行学校重要决定、重点任务情况等。 5. 研究本单位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要决定。 6. 牵头承办的校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 7. 重要办学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获得的市级以上奖项等。 8. 重要项目成果。市级以上项目、成果、奖项的申报和推荐等。 9.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常规事项 1. 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2. 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领导直接到本单位来访情况等。 3. 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4. 本单位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因公出访期间有关情况等。 (三)个人事项 1. 本人婚姻、健康、思想、家庭变化等有关事项。 2. 处级以上干部应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报告本人有关事项等。 四、请示报告要求 1. 请示报告分定期、不定期两种情形。各基层单位、部门每学期须向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全面工作。也可根据工作进展和工作需要,随时请示报告。 2. 请示报告一般采用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形式。请示事项材料必须在事前提交。被请示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3. 遇到突发事件、重要舆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当面请示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方式请示报告,再进行当面报告或提交书面报告。 4. 不得把应请示的事项分解成多件可以不请示的小事,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指示决定。 5. 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凡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6. 不按照规定向学校请示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建院委发〔201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