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机关、教辅、后勤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校办产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发布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再予以公开。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在其职能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教辅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因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工作由继任者接任。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自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各单位、部门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公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与课程建设情况,教学计划安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维修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还需要获取学校信息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公报、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园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申请向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公开学校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徐州市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院长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评议,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